(2017)吉2404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淑霞与刘长才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339号马淑霞,刘长才:申请执行人马淑霞与被执行人刘长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90元,案件受理费9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长才于2017年8月16日自动向本院交付执行款4500元,于2017年8月22日自动向本院交付执行款5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将上述款项5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马淑霞与被执行人刘长才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