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与汪某某、白某某、汪某甲、张某某、汪某乙、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公司,汪某某,白某某,汪某甲,张某某,汪某乙,高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3066号原告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汪某甲。被告张某某。被告汪某乙。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汪某某、白某某、汪某甲、张某某、汪某乙、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