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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桥西支行与张战、王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桥西支行,张战,王温华,胡金城,马秀萍,连贵军,翁书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10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桥西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李保军,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郭志光,男,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桥西支行经理,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智滨,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桥西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战,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王温华,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胡金城,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马秀萍,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连贵军,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翁书芳,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张战,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桥西支行(以下简称)与张战、王温华、胡金城、马秀萍、连贵军、翁书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桥西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桥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计383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桥西支行负担。审判员 郝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桑      志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