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执6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双英、黄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英,黄志刚,恭城恒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凯利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彦华,黄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6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双英,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黄志刚,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恭城恒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恭城县恭城镇燕新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凯利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东葛路62号金汇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贵仁勇。被执行人刘彦华,女,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黄迪,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关于王双英申请执行黄志刚、恭城恒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凯利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彦华、黄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黄迪名下有财产,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迪在柳州市隆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薛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