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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1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袁春明、袁在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春明,袁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春明,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袁在鹏,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以(2017)赣0902执147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袁在鹏的车辆。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在鹏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兰 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