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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司晓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晓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司晓斌,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金堆钼业公司机修厂职工,住华州区丝巷路咸林中学家属楼。被执行人:XX,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系金堆钼业公司机修厂职工,住华州区金堆建设居生活区。申请执行人司晓斌依据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XX归还借款本金48500元及该款从2013年10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75元、公告费560元及案件执行费669元。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被执行人XX未果,本人因未上班工资停发,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对查明的住房公积金已采取了冻结措施,其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0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案件恢复执行。审判长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天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