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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朝勒萌、侯福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勒萌,侯福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1刑初7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朝勒萌,男,1988年5月5日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捕前住北京市延庆区。2006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2007年3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500元;2013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被告人侯福彪,男,1983年11月5日生于河北省尚义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捕前住北京市延庆区。2007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8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怀来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指定管辖移送至涿鹿县公安局,2017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涿鹿县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朝勒萌、侯福彪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亚敏、书记员李英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朝勒萌、侯福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朝勒萌、侯福彪驾驶一辆黑色红旗轿车,到涿鹿县大堡镇孙家寨村,二人分头寻找目标,被告人朝勒萌在村北因人多没有找到目标遂到村外等候。被告人侯福彪翻墙入院进入崔某家中,没有找到财物后逃离现场。当天下午4时许,二人驾车来到涿鹿县温泉屯镇孟家窑村,朝勒萌将车停在村口,侯福彪在车上望风,朝勒萌到许某2家,将该屋电视柜的抽屉撬开,将抽屉内的三百余元现金和一块手表盗走,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诉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朝勒萌、侯福彪刑事责任。被告人朝勒萌、侯福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朝勒萌、侯福彪驾驶一辆黑色红旗轿车,到涿鹿县大堡镇孙家寨村,二人分头寻找目标,被告人朝勒萌在村北因人多没有找到目标遂到村外等候。被告人侯福彪翻墙入院进入崔某家中,没有找到财物后逃离现场。当天下午4时许,二人驾车来到涿鹿县温泉屯镇孟家窑村,朝勒萌将车停在村口,侯福彪在车上望风,朝勒萌到许某2家,将该屋电视柜的抽屉撬开,将抽屉内的三百余元现金和一块手表盗走,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7时许,二被告人驾车遇怀来县公安局北辛堡派出所民警执勤,遂掉头逃跑,在被民警追赶过程中弃车逃跑,侯福彪被抓获。朝勒萌脱逃,于2017年4月28日被抓获归案。丢弃的黑色红旗轿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在该车内查获被盗铁链手表一块,后发还被害人许某1;查获作案用改锥一把,随案移送。被告人朝勒萌归案后,由其家属代为向被害人许某2退赔经济损失4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被害人许某2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4点左右,被害人回家发现街门和家里窗户都开着的,后发现东数第三间屋电视柜抽屉被撬,里面的一个放有三、四百元零钱的塑料食品袋和一块从网上花388元买的铁链手表被盗,被害人就报了警。3、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7日下午3点半左右,其回家发现家中正房东第二间的躺柜全都开着,东屋第一间屋子的写字台抽屉、柜门全都开着,西屋第一间屋里面的大衣柜也全部都开着,东屋第一间的抽屉都有被撬过的痕迹。原本放在正房窗户下的板凳被放在院子墙头下,凳子上面有脚印,被害人意识到家里进了贼,遂报警。4、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3月7日下午3点左右,沿着崔某家西边的巷往北走,快走到巷口时,看到一辆黑色的红旗轿车从东边往西倒车,正好经过巷口,然后这车拐进这条巷里往南走,车里前排坐着两个年轻人。这辆车是冀G牌照,以前证人在村里没有见过。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情况。6、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7日17时许,怀来县公安局北辛堡派出所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发现一可疑车辆为逃避检查掉头逃跑,执勤民警驾车追击,车内人员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后车内人员弃车逃跑,执勤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侯福彪。7、到案经过,证实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夏都派出所民警于2017年4月28日12时许,在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体育场小区门口将网上在逃人员朝勒萌抓获。8、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朝勒萌可以准确指认其在涿鹿县大堡镇孙家寨村口停车的地点。9、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侯福彪可以准确指认其对被害人崔某家实施盗窃的出入路线、地点及其从写字台中取出的对讲机。10、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朝勒萌驾驶的黑色红旗轿车一辆,扣押侯福彪作案用改锥一把,作案时所穿牛仔裤一条、运动鞋一双,以上扣押物品随案移送至本院。11、退赔收条,证实被害人许某2收到被告人朝勒萌家属退赔的经济损失400元。1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朝勒萌、侯福彪的前科情况。13、被告人朝勒萌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朝勒萌开着自己的一辆二手红旗车快没油了,就想入户盗窃,遂伙同侯福彪进了一个刚过蔚县进入涿鹿的一个村,两人分头寻找目标,朝勒萌因见人多遂回到车内等,后来侯福彪回到车上,不知道他偷上啥没有。二人继续开车路过温泉屯镇的一个村子,侯福彪在车上望风,朝勒萌带一把改锥进了一户人家,把这家电视柜的抽屉撬开盗得一个装有三、四百元零钱的塑料袋,还有一块铁链手表,一起放进塑料袋里,后二人驾车逃离。在怀来县遇到警察检查,二人驾车逃窜,后弃车分头逃跑。过了几天得知侯福彪被警察抓住了。14、被告人侯福彪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3月7日下午,侯福彪与朝勒萌开着朝的一辆红旗轿车从蔚县走国道回延庆,刚走到涿鹿县发现车没油了,二人就商量偷点钱,进了一个村子选定一户街门上着明某的人家,朝勒萌让侯福彪进去偷,然后开车出村外边等。侯福彪翻墙进院,从没上锁的屋门进入正房,在西屋翻了翻柜子,没发现值钱的东西,看到该屋东北角写字台的柜门上着锁,就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柜门撬开,出没有翻找到值钱的东西,看到有一部对讲机就拿在手上,在离开进将这部对讲机随手放在这家东边第二个屋门口的鞋架上,又翻墙出去,坐上朝勒萌的车继续向延庆走,走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又拐进一个村子,朝勒萌把车停在一个路口,让侯福彪在车上等着,朝自己去偷,过了一会儿,他手里拿着一个塑料食品袋,上车后把塑料袋给了侯福彪,侯福彪看一些零钱,估计有三百来块钱,侯将塑料袋随手放在副驾驶脚下,二人开车继续走,走到怀来县遇到警察检查,二人驾车逃窜,后弃车分头逃跑。侯福彪被警察抓获,朝勒萌跑了。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朝勒萌、侯福彪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朝勒萌、侯福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朝勒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盗窃,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作用相当。二被告人二次入户盗窃,且均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第一起盗窃未窃得财物,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悔罪,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朝勒萌家属已对被害人许某2经济损失进行赔付,酌情可从轻处罚。在案扣押的作案物品均应依法予以没收。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朝勒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侯福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在案扣押的黑色红旗轿车一辆、改锥一把、牛仔裤一条、运动鞋一双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润刚审 判 员  李东海人民陪审员  甄玉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晓斌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