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唐成香与朱新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成香,朱新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成香,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朱新尚,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506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新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新尚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711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