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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安子与苏金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安子,苏金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001号原告:孙安子,男,194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宜阳县。委托代理人:祁冰洋,男,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立案、签收法律文书,调解、和解等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苏金棒,男,198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宜阳县。原告孙安子诉被告苏金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安子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安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安子承担。审判长  王文超二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