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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支公司、塔河县人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孟庆安及原审被告杨洪喜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支公司,塔河县人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孟庆安,杨洪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支公司,住所地十八站。主要负责人:裵英,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杰,黑龙江洪浩律��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塔河县人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远忠,职务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孟庆安,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原审被告:杨洪喜,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支公司、塔河县人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孟庆安及原审被告杨洪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2793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支公司、塔河县人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谢显才审判员  郭志川审判员  柳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