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刘灿新、冯毅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灿新,冯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877号申请执行人:刘灿新,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黄金全,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毅强,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执行刘灿新与冯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冯毅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4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1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清远市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冯毅强名下有牌号为粤R×××××小车一辆。小车已被本案查封档案,但去向不明,暂无法查扣。除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冯毅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伟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