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储士金、江燕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士金,江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储士金,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江燕燕,女,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储士金与被执行人汪启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因申请执行人储士金与被执行人江燕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对原判决的��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审 判 长 胡先武审 判 员 姜 浩人民陪审员 方运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鲁胜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