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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江西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499号原告:江西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奥斯卡大厦5层527室(第五层)。法定代表人:袁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呈蓬,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国华,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原告江西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西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邬化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芬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