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贝特威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湖北博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汉贝特威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湖北博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武汉贝特威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毛嘴汉沙路120号。法定代表人:徐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峰、黄婷,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北博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宏达路特一号国资中心二楼。法定代表人:戴婧雅,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武汉贝特威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威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博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贝特威尔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 移审判员 伍新明审判员 王兴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