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南丰县名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汪爱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丰县名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汪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南丰县名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危志军,经理。被执行人:汪爱国,男,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南丰县名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汪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标的为104900元及逾期利息,目前均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3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益香审 判 员 熊淑萍人民陪审员 刘允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