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徽东谦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东谦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财保7号申请人:安徽东谦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淝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11059K(1-1)。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檀传中,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03XN。法定代表人:谭冰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合肥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安徽东谦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安徽东谦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书面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700000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即冻结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5700000元)。合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22日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并已由宣城市金润发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东谦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570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跃军审判员 徐 莉审判员 杜美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