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恢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目法、山东省金乡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目法,山东省金乡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侯宝芹,李新昌,侯敏芹,侯长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375号申请执行人张目法,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山东省金乡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化雨镇淳集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6624234-1。法定代表人张念军,经理。被执行人侯宝芹,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新昌,男,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侯敏芹,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侯长轩,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静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