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6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6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安光村桥东。法定代表人:蔡双琴,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福远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詹成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猛宗,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在2015年开始使用被上诉人供应的油漆物品,2016年5月因被上诉人提供的油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上诉人要求赔偿,后经协商,被上诉人以货款抵扣上诉人的损失,上诉人不再支付被上诉人货款。一审判决未考虑该事实,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2、因被上诉人提供的油漆出现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已承诺用其供应的油漆货款抵扣上诉人的损失,现又起诉上诉人要求支付货款,系恶意诉讼。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应支付货款。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货款406672.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6月份起至2016年10月份期间,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陆续为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提供固化剂、稀释剂等油漆物品。2016年6月30日,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之间对账单显示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共欠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货款364984.5元,该对账单尾部加盖有“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公章。嗣后,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7月4日、11日、13日、18日、21日、22日、25日、27日,2016年8月2日、9日及2016年10月13日陆续为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提供涂料物品,2016年7月份至2016年10月份期间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为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提供货物货款合计41688元,截至2016年10月13日,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共欠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货款406672.5元,此款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至今未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货款。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给付欠款406672.5元及利息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已经拉走家具作为折抵货款的抗辩理由,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当庭对此予以否认,且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拉走货物行为系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行为,故本案不宜一并处理,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一审判决:一、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货款406672.5元;二、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君子兰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货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6672.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8日起至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应涂料等货品,上诉人应依约支付货款。上诉人未能支付货款,被上诉人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并无不妥。上诉人在一审时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对账单、销售单不持异议并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欠付货款金额,一审法院判令其支付被上诉人货款406672.5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上诉人虽主张因油漆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曾约定以货款折抵损失,但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00元,由天津市旭升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