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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岳月与蚌埠市鑫龙物流有限公司、高中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月,蚌埠市鑫龙物流有限公司,高中光,祝尔梅,程军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051号原告:岳月,女,汉族,1992年7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马晓昀,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鑫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友谊路899号(长青乡人民政府办公楼318室)。法定代表人:祝尔梅。被告:高中光,男,汉族,1953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祝尔梅,女,汉族,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程军,男,汉族,1976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岳月与被告蚌埠市鑫龙物流有限公司、高中光、祝尔梅、程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岳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岳月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崇仪梅审 判 员 陈国琨审 判 员 刘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