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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西丰县殡仪馆与张广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丰县殡仪馆,张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西丰县殡仪馆。法定代表人:宋可,该单位馆长。被执行人张广海,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丰县殡仪馆与张广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租赁房屋第三人提出异议,现有财产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3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   百   合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洪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