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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伟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93号被执行人:刘伟东,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回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现在山东省金桥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刘伟东执行罚金一案,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2015)济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移送执行,执行被执行人刘伟东罚金10万元。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随案未移送任何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伟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调查被执行人刘伟东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未发现任何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刘伟东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英审判员  XX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