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4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德华与延吉市东方串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华,延吉市东方串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627号原告:陈德华,男,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朝阳街。被告:延吉市东方串城,住所:延吉市朝阳街解放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华诉被告延吉市东方串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德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陈德华负担。审判员 李学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全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