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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864号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区。法定代表人:杨立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芳、贺晓莉,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漪,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等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以被告已经将所欠费用交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林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昕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