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恢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支行与于勇、陈进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支行,于勇,陈进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72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378号。代表人:王海滨,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于勇,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陈进稷,男,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直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民三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于勇、陈进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南执字第697号,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陈进稷存款8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78900万元,承担执行费1100元,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进稷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陈进稷又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9967.45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执字第697号和(2017)黑0103执恢7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