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3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强与胡斌青、凌花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胡斌青,凌花娇,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兴安货运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3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强,男,汉族,1991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被执行人胡斌青,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凌花娇,女,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兴安货运服务部,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边居委会桂洲大道东8号宝供顺德物流基地内C203。注册号440681600830459。经营者凌花娇。关于刘强诉胡斌青、凌花娇、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兴安货运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胡斌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强偿还借款本金226788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偿还借款本金132306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被执行人凌花娇、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兴安货运服务部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4000元。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9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胡斌青的银行存款1070.74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凌花娇的银行存款1128.78元,扣缴为执行费。本院在执行(2017)粤0604执4652号案中处置被执行你个人被执行人胡斌青名下位于云南省瑞丽市金滇路南侧兴安路西侧CD-1号北侧旺民综合农贸市场二期1-21号房和被执行人胡斌青、凌花娇名下的位于云南省瑞丽市金滇路南侧兴安路西侧CD-1号北侧旺民综合农贸市场1幢1-5号房〔两房的合同编号依次为旺民二期(2015)023、旺民二期(2014)037〕,待处置完毕后一并分配;该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斌青名下的粤Y×××××、粤Y×××××、粤Y×××××汽车(本案轮候查封),但因车辆流动性,未能扣押、处置。除此,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佛山市网���查控系统向有关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35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刘伟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欣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