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西安市某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西安市某广播电视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介晓敏,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祥,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市某广播电视台,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台台长。王某与西安市某广播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某广播电视台缴纳了案款人民币10283元,扣除执行费83元,剩余102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豫苏审 判 员 孟安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鲁思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