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自立与吕鹤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自立,吕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406号申请执行人王自立,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吕鹤华,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王自立与被执行人吕鹤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000元,剩余执行款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吕鹤华无法找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