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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兴华与彭长刚郑炳贵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华,彭长刚,郑炳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891号原告:王兴华,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邦荣,重庆市璧山区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彭长刚,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郑炳贵,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王兴华与被告彭长刚、郑炳贵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王兴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兴华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飘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