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森大轻合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森大轻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4民催11号申请人:佛山市森大轻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村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沥涌”地段沙涌商业广场商业楼A座4楼1号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9846112A。法定代表人:蒋屹,经理。申请人佛山市森大轻合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佛山市森大轻合金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40200051/23760915,出票金额为10000元,付款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票人为绍兴多哈茶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嵊州市泓丰茶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森大轻合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陶秋文代理审判员 任飞飞代理审判员 徐海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