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3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建华诉被告李树平、兰广林、孟庆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华,李树平,兰广林,孟庆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3民初533号原告:沈建华,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26251979********,现住逊克县三岔路口。被告:李树平,男,农民,现住逊克县宝山乡福山村。被告:兰广林,男,农民,现住逊克县宝山乡福山村。被告:孟庆岩,农民,现住逊克县宝山乡福山村。原告沈建华诉被告李树平、兰广林、孟庆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树平已到伊春打��离开本地两年之久,原告应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沈建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双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大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