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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3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建华诉被告李树平、兰广林、孟庆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华,李树平,兰广林,孟庆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3民初533号原告:沈建华,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26251979********,现住逊克县三岔路口。被告:李树平,男,农民,现住逊克县宝山乡福山村。被告:兰广林,男,农民,现住逊克县宝山乡福山村。被告:孟庆岩,农民,现住逊克县宝山乡福山村。原告沈建华诉被告李树平、兰广林、孟庆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树平已到伊春打��离开本地两年之久,原告应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沈建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双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大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