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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7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骆黔云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黔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7刑初42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黔云,男,1989年3月31日出生,住镇雄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2年10月4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骆黔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黔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5日晚和16日晚,被告人骆黔云在镇雄县五德镇新田村砂心组李保贵家二楼餐厅里设置麻将,骰子,聚集刘某1、李某2、魏某、丁某1等二十余人以“杀筒子”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博中,刘某1以人民币10万元坐庄,其余人从旁边下注。16日凌晨,参赌人员魏某、丁某1等人怀疑刘某1作假而将刘带到镇雄县开元商务酒店8017房间索要输掉的赌资28万余元,并从刘某1身上拿出12万余元赌资赔偿部分参赌人员。被告人骆黔云从中抽头渔利4000余元。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骆黔云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骆黔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骆黔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晚,被告人骆黔云在镇雄县五德镇新田村砂心组李保贵家二楼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当晚,刘某1当庄家与魏某等二十余名参赌人员以“杀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17日凌晨,参赌人员丁某1等人怀疑刘某1作假便将刘带到镇雄县开元商务酒店8017房间,向其索要输掉的赌资。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骆黔云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余元。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骆黔云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经质证核实的受案登记表、证人李某1、翁某、刘某1、梁某、骆某1、丁某1、李某2、李某3、赵某、丁某2、郑某、王某1、王某2、刘某2、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内容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住宿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镇雄县人民法院(2008)镇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镇雄县人民法院(2010)镇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骆黔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2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涉赌金额人民币5万余元以上,聚众赌博人数20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骆黔云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骆黔云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骆黔云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骆黔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隆高审 判 员  裴 彬人民陪审员  刘祖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四日书 记 员  付朝江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