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守海申请执行潢川县供销合作社、潢川县供销合作联合社招待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执132号之一关于黄守海与潢川县供销合作社、潢川县供销合作联合社招待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予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豫15执132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由潢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柏定审判员 陈鸿飞审判员 史训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