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周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周虎,蒋才应,张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4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负责人何宏,行长。被执行人周虎,男,汉族,1973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蒋才应,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张丽华,女,汉族,1985年1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与周虎、蒋才应、张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0元、未执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因查封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三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评议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志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