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周兴玲与裴广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玲,裴广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832号原告:周兴玲,女,197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裴广昌,男,1963年生,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兴玲与被告裴广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兴玲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兴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周兴玲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单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