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吉莉与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莉,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982号原告:陈吉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文华,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倪明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莉与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58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韩艳梅人民陪审员 孙 安人民陪审员 孙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