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民间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24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1980年3月8日出生,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2月17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05执2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才茂审 判 员 佘 钦代理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