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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民间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24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1980年3月8日出生,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2月17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05执2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才茂审 判 员  佘 钦代理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