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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启才、李羿珊等与福建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才,李羿珊,福建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761号原告:刘启才,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李羿珊,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新,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泰阳广场3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29737859M。法定代表人孔凡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林,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才、李羿珊与被告福建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启才、李羿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刘启才、李羿珊以欲与福建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启才、李羿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42元、减半收取为7371元,由刘启才、李羿珊负担。审 判 长 江    彬人民陪审员 池  启  龙人民陪审员 谢  友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琳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