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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磐石市牛心镇水利工作站与邹云飞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牛心镇水利工作站,邹云飞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2880号原告:磐石市牛心镇水利工作站,住所地磐石市牛心镇法定代表人:潘宪忠,站长。被告:邹云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牛心镇水利工作站诉被告邹云飞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牛心镇水利工作站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磐石市牛心镇水利工作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市牛心镇水利工作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邹云飞负担。审判员  张怀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木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