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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卫芬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卫芬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民催7号申请人:胡卫芬,女,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申请人胡卫芬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胡卫芬持有的号码1040337521663474、票面金额贰拾壹万元的银行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胡卫芬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胡卫芬负担。审 判 长  金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人民陪审员  徐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