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执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常熟远东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天安兴禹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远东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天安兴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熟远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沿江经济开发区兴港路8号钢材市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7160819F。法定代表人:徐书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天安兴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关山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9701293X4。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常熟远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天安兴禹贸易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郑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船舶和车辆等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常熟远东物流有限公司,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杰审判员 刘东审判员 鄢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