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军通与胡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军通,胡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2386号原告:胡军通,男,199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胡陈涛,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代理人:童南武(特别授权),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军通与被告胡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胡军通于2017年8月24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军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胡军通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童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