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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林家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宝库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林家村民委员会,孙宝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林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林家村。负责人贾玉琢,职务:村党支部书记。被执行人孙宝库,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林家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宝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林家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宝库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林家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3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伟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