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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7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朴英玉与被上诉人邵淑华、原审被告朴英善、白基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朴英玉,邵淑华,朴英善,白基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朴英玉,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明,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明哲,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淑华,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审被告:朴英善,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朝鲜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审被告:白基松,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朝鲜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上诉人朴英玉与被上诉人邵淑华、原审被告朴英善、白基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1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应追加瑞家装饰(辽宁)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为诉讼参加人,对于其是否完成了全部居间义务进一步审查,以确定其收取全部服务费是否有合理依据。同时还应对造成本起纠纷的责任进一步审查,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117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朴英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悦审判员 单 立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胜男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