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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荣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1451号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2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女,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朱荣东,女,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超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