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21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潘某、黄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黄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21刑初7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绰号“阿宝”、“老五”),男,壮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广西上思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辩护人零春可,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绰号“大年”),男,壮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广西上思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辩护人韦超,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黄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慧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零春可、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韦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3日22时许,上思县平福乡派出所负责人何某1带领民警徐某等四名工作人员前往上思县平福乡板含村栏马屯查处赌博窝点,民警在查处现场将庄家潘某2、梁某控制住并戴上手铐后,被告人潘某见其儿子潘某2被抓就手持木棍对民警恐吓威胁,被告人黄某也手持木棍对民警进行威胁,要求释放潘某2、梁某。在潘某、黄某的煽动下,围观的赌徒及部分村民不断起哄并围攻公安民警,造成潘某2、梁某被放走,执法民警受伤,手机被砸烂,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探照灯、手铐等物品被抢走。经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执法记录仪、佳能数码相机、警用金属手铐、手提式防爆探照灯、360智能手机的价格共计408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辩称,其承认犯妨害公务罪,也知道自己的行为错误。但其没有参与赌博,没有带头煽动,没有砸坏手机和其他物品。当时其儿子被抓,其一时冲动而抓一片竹棍威胁民警,有个民警认识其就放开其儿子,其没有针对公安的行为,希望法庭给予其从轻处罚。辩护人零春可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潘某没有煽动群众起哄围攻民警的行为,潘某抓木棍威胁民警只是针对民警,让民警放人;2.公安机关损失财物证据不充分,不能按价格认定结论来认定;3.潘某在本案中的作用较轻;4.潘某自愿认罪,对损失物品进行赔偿,应得到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韦超提出辩护意见:1.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瑕疵,公安人员进入赌场被群众发现后没有表明身份,没有出示证件,又没有着制服而导致现场发生混乱,混乱发生后,并不是被告人黄某煽动群众起哄威胁公安人员,黄某在现场没有过激的威胁公安人员的行为;2.公安机关损失财物的鉴定没有相关资质人员鉴定,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3.公安人员的人身损害未达到轻微伤,未构成伤害行为;3.黄某在本案中没有对民警造成人身伤害及对其他物品造成损坏,其主观恶性小,情节显著轻微;4.黄某自愿认罪,能够赔偿经济损失,应得到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22时许,上思县公安局平福派出所负责人何某1带领民警徐某等四名工作人员前往上思县平福乡板含村栏马屯查处赌博窝点。民警在查处现场将庄家潘某2和梁某控制住并戴上手铐后,被告人潘某见其儿子潘某2被抓就手持竹棍对民警恐吓威胁,被告人黄某亦手持木棍威胁民警,要求释放潘某2、梁某。现场的部分赌徒及围观群众见状便不断起哄及围攻公安民警,致使潘某2、梁某得以逃脱,并造成执法民警受伤,徐某的手机被砸坏,民警携带的手铐被抢走,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探照灯在现场丢失,被毁损的物品价值408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潘某、黄某已将赔偿款4080元交到本院。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潘某、黄某的身份情况。3.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潘某、黄某于2017年1月25日7时许分别在上思县平福乡板含村栏马屯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4.出警经过,证实2017年1月23日21时许,平福派出所接到有人在板含村栏马屯聚众赌博的报告后前往该屯查处。民警到达赌博现场后表明身份并抓获两名参赌人员,两名参赌人员被抓获后进行反抗,执法民警遭到群众阻挠与围攻,导致抓获的参赌人员逃脱、民警受伤、执法物品遭受损失。5.上思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黄某1、徐某于案发次日凌晨到上思县人民医院就诊。黄某1诊断结果为全身多处挫伤,徐某诊断结果为双下肢多处挫伤。并附徐某伤情照片。6.损失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案发时上思县公安局平福派出所的物品损失有:TCL执法记录仪一台、佳能数码相机一台、警用金属手铐一副、手提式防爆探照灯一把、360智能手机一台。7.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上价认字〔2017〕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TCL执法记录仪一台、佳能数码相机一台、警用金属手铐一副、手提式防爆探照灯一把、360智能手机一台总价格为4080元。8.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2017年1月23日21时许,其带领民警徐某、辅警黄某1、黄某2、黎某前往板含村栏马屯查处赌博。民警到达赌博现场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时被参赌人员发现,徐某、黎某就将两名庄家控制,两名庄家被控制后进行反抗,部分群众围攻和威胁执法民警,要将抓获的两名庄家救出,其鸣枪示警后仍不能控制场面。事件造成徐某、黄某1受伤,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电筒、手铐被抢走。9.被害人徐某的陈述,2017年1月23日21时许,平福派出所何某1带领其和辅警黄某1、黎某、黄某2前往板含村栏马屯抓赌。其到达赌博现场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取证时被参赌人员发现,派出所干警表明身份后将两名庄家抓获带上手铐,周围的群众见到派出所将两名庄家抓获后就拿起棍子、啤酒瓶对执法民警围攻和威胁,要求放走被抓获的两名庄家。何某1见到民警被围攻后鸣枪示警,但仍不能控制场面。期间,其腿部被打受伤,手机被抢走摔坏,黄某1的后背红肿,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手铐、电筒被抢走。10.被害人黎某的陈述,2017年1月23日21时许,何某1带领平福派出所的民警前往板含村栏马屯打击赌博。其和徐某、黄某2进入赌场观察时被参赌人员发现,民警立即对两名庄家抓捕,散开的参赌人员见到派出所将两名庄家抓获后就拿起棍子、啤酒瓶对执法民警围攻和威胁,要将被抓获的两名庄家救出。何某1见到民警被围攻后鸣枪示警,但仍不能控制场面。徐某打着电筒对现场录像取证成为被围攻的主要对象,被抓获的两名庄家被围攻人抢走,事件造成徐某腿部受伤,手机被抢走砸烂,黄某1的后背红肿一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手提式探照灯、手铐被抢走。11.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2017年1月23日21时许,平福派出所民警到达板含村栏马屯赌博现场后,黄某2控制一个嫌疑人,徐某和黎某控制一个嫌疑人,其也过去帮黄某2控制嫌疑人,同时表明派出所身份,参赌人员随即散开。不久,周围的群众见到派出所将两名嫌疑人抓获后就拿起棍子、啤酒瓶对执法民警围攻和威胁,要救出被抓获的两名嫌疑人。何某1见状鸣枪示警,但仍不能控制场面,徐某被打腿部受伤,被抓获的嫌疑人逃脱,其的手电和一条手铐钥匙被抢,后背被打红肿,民警的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手铐被抢走。12.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2017年1月23日21时许,平福派出所何某1及民警带领其和辅警黄某1、黎某前往板含村栏马屯抓赌。其和黎某、徐某进入赌场观察和进行录像取证时被参赌人员发现,民警立即对两名庄家控制,周围的群众见到派出所将两名嫌疑人抓获后就拿起棍子、啤酒瓶对执法民警围攻和威胁,要救出被抓获的两名庄家。何某1见到民警被围攻后鸣枪示警,但仍不能控制场面,被抓获的两名嫌疑人得以逃脱。事件造成徐某腿部受伤,手机被抢走摔坏,黄某1的后背红肿,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强光手电筒、手铐被抢走。13.证人韦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3日21时许,其来到本屯黄某5小卖部时看到黄某、黄某6、潘某2等人在该地赌博,其见状也上去赌两把,输钱后就到其堂弟韦某3富家里喝酒。23时许,其听到外面有吵闹的声音,就走出去看,见到潘某2已经被打开手铐,其当时也捡起半块砖头拿在手上跟着群众起哄。那时候,本屯鱼塘边有一个派出所的同志正在打开“阿往”的手铐,黄某、潘某等人在该地恐吓那个打开“阿往”手铐的同志,当时黄某拿着一根木棍,那些人威胁派出所的人如果打不开手铐就不准出去,那个派出所的同志因害怕只打开一边手铐就走开了。事后,其听村里的人议论说事发时潘某曾拿一条木棍威胁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放人。14.证人潘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3日20时许,其哥潘某2跟母亲要2000元到代销店开赌摊当庄家,赌到22时左右,警察来到现场把潘某2和负责收发钱款的梁某抓住,同时表明警察身份。当时赌钱的人有的散开,有的围过去,一个警察就拿着手枪朝天空开了一枪表明身份,但许多人仍一边起哄一边朝抓住潘某2和梁某的警察围过去,并对警察辱骂。其不想让潘某2被抓住,就站在开枪的那个警察面前大声辱骂,并把赌博所用的扣子踢到水沟里。当其把扣子都踢到水沟后,看到黄某7和两三个人围着一个年经高个的警察,那个警察正拿手机拍摄,黄某7说要把里面的照片和视频删掉,就去抢那个警察的手机。在黄某7抢警察手机的时候,其看到地上有一个摄像头的机器和一部直板手机。当时其父亲潘某也拿着一根木棍大声威胁警察放潘某2,不然就出不了村子。其他人也一起起哄,那几个警察被围住没办法,只能把潘某2、梁某的手铐解开放走潘某2、梁某。第二天,其听说黄某等人拿着木棍威胁派出所工作人员,黄某7抢到警察手机并砸坏,梁某已把手铐丢到池塘里面。15.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3日22时许,其从外面喝酒回到屯代销店门口的时候见到很多人在那里议论,听村民说,派出所的人来抓赌的时候抓到梁某和潘某2,村里的人不给派出所抓人出去,有人就拿凳子、石头、酒瓶之类的东西围过去要打派出所民警,民警手机被砸烂,派出所使用的手铐、相机被丢进池塘里。民警被围攻后被迫打开梁某、潘某2的手铐,梁某、潘某2得以逃跑。16.证人韦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3日21时许,其来到本屯黄业兴家里喝酒。过了20分钟左右,其听到一声枪响就朝小卖部走去看发生什么情况。其到小卖部旁边后看到一个派出所的人在那里称是派出所的所长,手里还拿一个警官证给村民看,但在场的赌徒和村民却在起哄,旁边的梁某和潘某2被手铐铐住,起哄的人不让派出所的人带人离开。当时派出所有人拿出手机拍照被黄某7抢过来砸烂,派出所的人被迫无奈就打开梁某、潘某2的手铐。事后,其听村里的人议论说当晚黄某和潘某分别拿一根木棍威胁派出所的人打开梁某、潘某2的手铐,否则不得离开。1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对潘某等人涉嫌妨害公务案的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广西上思县平福乡板含村栏马屯,其东面是枯包屯;南面是栏马新村;西面是普迷屯;北面是板含村。中心现场位于广西上思县平福乡板含村栏马屯黄某5兴销店门前,黄某5代销店坐东朝西,门前是一个由蓬布搭在的凉棚,现场的地面为水泥地,东侧是一张木凳;木凳旁是一个塑料篮子,篮内凌乱放着一些扑克牌和三个空饮料瓶;南侧是一张长木凳;东南侧的角落堆放着一些啤酒瓶、饮料瓶等杂物;西侧是一张竹木凳;再往西是南北走向的水泥路;北侧是一张圆形的石凳;中间部位是一张圆形石桌。并制作现场图及相关照片。18.辨认笔录及相片,证实经黄某1辨认,2017年1月23日晚持木棍威胁其放人的男子就是黄某;经黄某2辨认,2017年1月23日晚持木棍威胁其放人的男子就是潘某。潘某对其在上思县平福乡板含村栏马屯黄某5代销店门前棚子左边持木棍威胁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地点进行辨认;黄某对其在上思县平福乡板含村栏马屯黄某5代销店门前捡起木棍威胁派出所工作人员、事发当晚其赌钱的地点进行辨认;韦某1对其在上思县平福乡板含村栏马屯黄某5代销店旁手持砖关注帮围攻平福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地点进行辨认。19.关于徐某、黄某1损伤程度的意见书,证实徐某、黄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20.现金缴款单,证实被告人潘某、黄某于2017年8月2日将赔偿款4080元交到本院。21.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23日21时许,平福派出所的工作来抓赌,其儿子潘某2和梁某被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抓住并带上手铐押解到代销店旁边四五米空地上。这时候,周边的群众就起哄并去围攻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派出所的何所长就开了一枪,但群众起哄更加厉害,有的人冲过去想打何所长,何所长见状就跑开。其见这么多人起哄,派出所的人才有四人,就从地上捡起一根长约60厘米的竹棍走到押解潘某2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前面,左手拉着潘某2的手,右手拿着竹棍指着押解潘某2的那名派出所工作人员威胁放开潘某2,那名派出所工作人员迫于压力,就将潘某2的手铐打开放走潘某2。潘某2逃跑后,其退到旁边围观,看见梁某带着手铐挣扎想脱离一名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控制,很多群众当时正围在那里,黄某拿着一根木棍指着那名派出所工作人员要求放人,围观的群众也起哄说不放人就打派出所工作人员,那名派出所工作人员害怕被打就打开梁某的手铐,手铐被打开后,梁某抢过手铐扔到旁边的鱼塘里。事后其听黄某7说他抢了一名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手机并砸坏。2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23日20时许,其和潘某2等人合股在板含村栏马屯黄某5代销店门前做庄赌钱,当时参赌人员有十几个人,围观村民有四十人左右。21时许,有四个人冲进来,其中一个说是平福派出所所长,是来抓赌的。当时场面十分混乱,又有人反抗,于是派出所所长朝天开了一枪,赌徒便四处逃散,其也往代销店西面的鱼塘边逃走。后其见派出所的人没有跟上就停下来返回代销店,到代销店后见潘某2和梁某被派出所的人员抓住,当时潘某2和梁某还在挣扎反抗。潘某看见他儿子潘某2被抓,就拿一根竹棍挡住派出所的人,指着派出所的人大声威胁放人。其是庄家,害怕潘某2和梁某被抓将其供出,就拿起一块柴棍在旁边起哄,要求派出所放人,周围还有很多人也围着派出所的人起哄,派出所的人看见被围不得离开,于是把潘某2、梁某的手铐打开,潘某2的手铐被打开后就马上逃跑,梁某的手铐只被开半边就跑开,梁某跑开后自己将另一边手铐打开并把手铐丢到鱼塘里。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针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1.被告人潘某、黄某是否煽动群众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问题。经查,被害人的病历和受伤照片、损伤程度意见书、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韦某1、潘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潘某、黄某在公安人员表明身份后仍持械与同伙攻击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并对公安人员进行威胁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同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潘某、黄某在妨害公务过程中煽动群众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因此,被告人潘某及辩护人、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某、黄某的没有煽动群众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公安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及被告人潘某、黄某的没有过激威胁公安人员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公安机关损失财物及价格的问题。经查,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韦某1、潘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受到围攻造成财物损失,受损财物也是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时一般配置的执法工具,价格认定结论是根据法定程序由有资质的认证机构作出,符合客观事实。故辩护人零春可提出公安机关损失财物证据不充分,不能按价格认定结论来认定的辩护意见和辩护人韦超提出公安机关损失财物的鉴定没有相关资质人员鉴定,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黄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黄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某、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黄某及同伙持械暴力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劫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违法人员,造成恶劣影响,本院依法从重处罚。综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潘某、黄某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三、被告人潘某、黄某赔偿上思县公安局平福派出所经济损失4080元(含徐某的手机损失720元在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苏润青审 判 员 黄冠婕人民陪审员 黎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若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