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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033号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滨江公园二期民俗风情园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731947484C。法定代表人:刘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凤,鹰潭市月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巧,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生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