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6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伍志彬与郭宏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志彬,郭宏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4民初6707号原告:伍志彬,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郭宏全,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原告伍志彬与被告郭宏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志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宏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伍志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进行室内装修,被告欠原告劳务费55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郭宏全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明》,内容为“郭宏全承诺2017年4月26日付给伍志彬一批雅山新天地工程款壹千元至三千员”。原告在庭审中自愿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按承诺的期限支付原告1000元劳务费。被告郭宏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宏全支付原告伍志彬劳务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4.5元,原告自行承担20.5元,邮寄费20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庄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