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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陈琼、徐学军、环视恒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陈琼,徐学军,黄石恒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76号。负责人:周蔚,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旭、冯凡,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陈琼。被执行人徐学军。被执行人黄石恒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发展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周新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诉陈琼、徐学军、黄石恒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琼、徐学军、黄石恒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意见,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琼、徐学军、黄石恒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