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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斌、覃小红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斌,覃小红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83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斌,曾用名:赵贰拾零弟,男,1996年9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覃小红,曾用名:覃琼敏,女,1997年3月2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斌、覃小红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忠出庭支持公诉,赵斌、覃小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赵斌、覃小红在中山市三乡镇供销新邨B1幢6楼0250出租屋,对被覃小红骗至传销窝点的被害人陈某实施非法拘禁。当日下午3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0250出租屋将赵斌、覃小红抓获,并解救陈某。破案后,赵斌、覃小红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斌、覃小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斌、覃小红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赵斌、覃小红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二、被告人覃小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祥沈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