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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程辉、淄博兴创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辉,淄博兴创陶瓷有限公司,李萍,李霞,李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477号申请执行人程辉,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兴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耿家村。法定代表人:李霞,经理。被执行人李萍,女,1963年12月31日出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李霞,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咏春,女,1954年10月9日出生,住张店区。本案在执行程辉诉淄博兴创陶瓷有限公司、李萍、李霞、李咏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执字第147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万 百度搜索“”